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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营场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深府办[2005]12号

发布日期:2005-1-27

执行日期:2005-1-2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解决我市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有关用地规划出台之前,因经营场所手续不全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经营执照延期等问题,巩固"梳理行动"的成果,促进有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已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其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经营期限延期和变更登记。

  二、对现有已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其注册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企业应自行落实变更经营场所手续,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临时经营场地暂未得到规划许可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有关企业可在2005年2月7日前向各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确认临时经营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现场审核。授权各区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区经贸、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消防、环保、工商所等部门现场办公,按有利于行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影响居民生活,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原则,对企业拟申请临时经营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确认书。被确认的临时经营场所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

  (三)办理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持确认书及其他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变更和经营期限延期手续。企业经营期限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三、以上工作须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按本通知要求,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好服务。各区政府负责督办。

  20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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