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 号:京编办发[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2-6
执行日期:2005-2-6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按照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将进一步改变企业年检工作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改变后的企业年检申报方式和通过方式通告如下:
一、受检企业在申报年检时,可采取邮寄、传真或登录政府网站等方式提交年检申请。对于企业自愿上门报送年检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仍予以受理。
二、政府工作部门对企业年检作出的结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取政府网站、媒体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公布,原则上不再在证照或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