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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佳政办发[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补充意见

  为切实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12月31日第3号)精神,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规范国有企业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程序为:制定和批准改制方案、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企业全部资产(含土地)评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办理产权变更、注册新企业。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不论是内部职工集体买断或对外出售及其他交易形式都必须到指定交易场所;都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杜绝暗箱操作;资产评估都必须经市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经济责任审计都必须经审计部门确认。凡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予注册新企业,不予通过改制验收。

  四、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经营者凡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推进改革,利用改革之机擅自处理资产的,依照黑发[2004]3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凡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的资金必须存入财政开设的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以安置职工为主的改革费用,杜绝坐收坐支。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精神,降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有关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改制企业涉及各行政、事业收费的只收证(照)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有关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最高不许超过30%;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可予缓交或免收。

  七、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房屋无证照的,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有证照的,由其他中介机构评估,防止重复评估,重复收费,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附:国企改革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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