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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函[2003]1076号

发布日期:2003-11-7

执行日期:2003-11-7

济南保监办:

  你办《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鲁发[2003]2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应将相关的产品材料向当地保监办报告。

  已备案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如果涉及除保险费率之外的任何一处变更,应视为与已备案产品不同的产品,需报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产品备案时设定的费率浮动范围内进行费率浮动,应持总公司书面授权文件、关于调整原因和适用区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承保规则向当地保监办办理报告手续。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产品组合形式应征得当地保监办的同意,且只能是对已经保监会备案的现有产品的组合,而不得变更已备案产品,或采取组合费率优惠。

  三、保险公司可委托交通、旅游机构等兼业代理点销售交通、旅游类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但不得向个人销售团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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