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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省委发[2003]77号

发布日期:2003-12-15

执行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1900-1-1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甘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企业现代产权制度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企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年来,实施工业强省的“三大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了新的进展,多数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一些劣势企业正在通过破产、重组逐步退出市场。但从总体上看,投资主体单一,出资人不到位,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部分企业管理层次多和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甘肃“工业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国企改革的新突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是:坚持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要有进有退。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推进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进行资产重组上取得明显进展;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源枯竭的“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广开再就业渠道,保持社会稳定,加快经济发展。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完成三项主要任务。

  (一)大多数国有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除涉及国家战略资源储备的重点企业实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外,其它企业的国有资本要创造条件由绝对控股调整到相对控股或参股,有条件的全部退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转入混合经济发展轨道;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放活,退出国有经济序列;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逐步调整到相对控股或参股。

  (二)建立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建立省、市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调整部分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省重要骨干企业及经营特别困难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由省管理;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承担重要军品生产任务的、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有重要政策扶持的、产权结构跨市(州、地)的、企地需要进一步商洽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要研究个案处置意见。

  (三)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经营新机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以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期权制为主的有效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使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依法履行职责。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1)放手引进境外资本、民间资本和省内外资本重组国有企业,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2)积极鼓励省内外优势企业相互参股、以优引强、优企先股、强企控股。(3)对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要通过向国外资本、非公资本,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转让国有股权,上市公司可通过配股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减持国有股,使国有股权调整到相对控股或参股的地位,或全部退出。(4)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划转、托管等多种方式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资产整合重组。(5)鼓励省内外优势企业对经营困难企业实施产权并购,盘活有效资产。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分割转让;可以实行分拆重组,也可以实行承债兼并,还可以按国家规定依法关闭注销。(6)省属国有金融类企业,充分利用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产权重组;高等级公路、电厂、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也可以出让。(7)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进一步培育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我省国有企业通过股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产权结构调整。

  (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立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1)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2)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3)起草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4)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5)承办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国有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地,也可以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对资产规模大、经营管理好的大型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由省国资管理机构具体制定。

  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由省政府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监事会应吸收本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其派出单位发放。要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事中跟踪调查权和事后责任追究建议权。

  落实“三分开”原则。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为,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调整省属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及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特别困难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仍由省管理。大型企业辅业改制和破产重组的企业、省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就地注册,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产权结构跨地区的上市公司,要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运营,加快国有股减持和产权流转,先由省上管理。正在重组的大型企业个案处置。

  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收益收缴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办法。对国有资产收益,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企改革和发展,任何单位都不得扣缴和截留。

  (三)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经济实体。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时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辅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的不足部分,可由原主体企业通过出售经营性资产等途径予以补足;辅业国有净资产在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四)采取多种形式改制放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破产、承包经营、股份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基本退出国有经济序列,转入非国有或非公有经济发展轨道。加快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重点实行十项鼓励政策: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员工自愿购股;鼓励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折股;鼓励从国有资本增值部分中提成奖励有功人员;鼓励将投资回报高的项目优先用于吸引国内外非公有经济的投资;鼓励特困企业在改制中将土地、设备等有效资产变现抵顶所欠员工债务;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或购买国有中小企业;鼓励大企业与经营状况好的中小企业相互参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形成以非公经济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培育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上市发展。

  (五)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要创造条件,使其退出市场。要积极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有条件的可实施依法破产。(1)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变现所得,要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不足部分从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2)破产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欠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预留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在企业破产时一并清偿;解除劳动关系要按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3)对不宜整体破产的企业,在征得出资人、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分立破产。(4)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要设立专户,用于安置职工。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市(州、地),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权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5)企业破产时,有承接企业的,对原内退职工可以在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各项费用。(6)对破产企业所办的医院、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和实行社会化经营,并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六)积极解决改制企业的实际问题。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妥善处理国有资产、安置企业职工。(1)企业改制前欠发、欠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改制时应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改制后企业与劳动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合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也可以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支付或提留。(2)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3)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上述费用。(4)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可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5)改制企业的债务可以由并购方承债并购,可以与银行协商合理清偿;也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债转股。(6)承担担保责任的改制企业提留的担保资产暂留改制后企业,担保责任发生时用于抵偿担保。(7)企业改制时,原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进行处置。(8)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9)企业改制时,可以分割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以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参与改制重组。(10)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10~20%;分期付款的,也给予适当优惠。(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持股时,可以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登记。设立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12)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和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车辆过户等,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七)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交叉任职。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培养和造就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企业管理者队伍,把组织选配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省和市(州、地)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经营者人才资源配置。

  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办法。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条件的也可以试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股份期权、奖励股权和分红权、利润等激励形式。

  鼓励有经营管理专长的人才到困难企业工作。对在亏损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实行新老账分开的办法,其工资待遇根据所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难度、业绩,试行由出资人核定支付的办法。完成脱困目标的,给予重奖。对经营效益显著、社会贡献大、企业信誉度好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作为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分别予以表彰;对其主要经营者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经营者”称号。

  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均应严格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八)多渠道增加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投入。实现甘肃国企改革突破性进展和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要有较大投入。要利用多种形式招商引资,采取灵活办法和优惠条件吸引中东部企业、境外企业、跨国公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省内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要产权结构多元化。积极支持国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鼓励证券、开放式基金参与我省工业企业的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设备租赁、项目融资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加快优势企业上市进度,引导上市企业创造条件增资扩股,增强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功能。加大财税、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大对工业技改的投入。

  有效落实西部大开发中对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吸引社会资金能力。加入WTO的过渡期内,省财政对企业重点技改贴息资金在现有的基础上,每年有新的增加。

  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企业国有股份分红及减持国有股所得、出售一定数量的国有经营性资产所得、工业企业每年新增利税地方分成中的一部分都要用于国企改革,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妥善安置职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省财政每年要增加预算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

  (九)推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深化企业人事、内部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聘上岗、择优任用的人事制度。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取消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收入能高能低,按劳分配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劳动力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和根据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及最低工资标准,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发放水平。建立职工能进能出、择优录用的用工制度。实行工效挂钩、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积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破产企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所办社会事业移交地方政府。国企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都要创造条件,将所办各项社会事业,逐步移交地方政府和实行社会化经营。

  要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全省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特别是“双十工程”企业和已列入国家首批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的企业,要率先推进。

  (十)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国有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要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建设,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

  建立省深化国企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体改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分级负责,有序推进。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运作,严格审批程序,把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报损、财务审计关等各个关口,并实行民主决策。改制方案要经过企业股东会、职代会讨论通过。

  营造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国有企业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增强干部群众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信心和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心。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制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干部要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线,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情绪。多做释疑解惑、凝聚人心、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帮助改制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必须及时掌握,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企改革,在国企改革中促进稳定,加快发展。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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