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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招领字[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12-6

执行日期:2003-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黄石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经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现将《襄樊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实现专家库资源社会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2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市区内一般性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库内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需从库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经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热爱评标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保密观念强。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将入库专家打破行业界限按专业进行分类,能够满足不同专业类别项目的评标需要;

(三)有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必要设备和条件;

(四)有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五)有一套完善的专家库管理使用制度。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行业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推荐、个人申请、向社会公开招聘三种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由市领导小组对将要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评审,评审过程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选择过程公正。评标专家一经录用由市领导小组颁发聘用证书,评标专家评标时持聘用证书上岗评标。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十条 行业部门和中介机构推荐以及个人申请入库的评标专家一般应具有省级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评标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入库的评标专家要建立个人资料档案并存档。专家库内专家的有关情况应通过计委指定的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定期对入库的评标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二)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三)连续两次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被通知评标接受后无故不到岗;

(四)评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入库评标专家进行计算机随机编号,严格实行评标专家姓名与编号一标一换制度。

第十五条 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招标人在多方监督下从计算机中抽取评标专家编号,由专职人员将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编号与对应的专家姓名打印在密闭的保密纸上,并由此专职人员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按时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负责通知评标专家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为一人,只有此人知道已抽取的专家编号与对应的姓名等信息。该专职工作人员须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否则应负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次评标活动评标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2/3。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其评标结论无效,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六)评分结果明显偏高或偏低,评标意见有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人倾向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一般性招标投标项目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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