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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4-11

执行日期:1957-4-11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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