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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落实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文  号:京公法字[2004]229号

发布日期:2004-3-3

执行日期:2004-3-3

生效日期:1900-1-1

局属有关单位:

  近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方案”),其中确定了市属各委办局保留和取消的涉及企业年检事项,同时对改革涉及企业年检事项工作方式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方案”规定,市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工作小组印发了《关于落实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落实“市政府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市政府方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决定,保留了我局“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核查”年检事项:“出租汽车治安登记年检”并入“机动车年检”工作中;取消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登记年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检查”、“从事爆破企业年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等7项年检事项。

  二、对于取消的年检事项,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防止工作中出现“真空”。

  年检被取消的事项原由市局和分县局两级承担的,市局业务部门和分县局应当同时取消年检工作,切实保证“市政府方案”落实到位。企业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出具相应证明的,有关单位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市局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三、对于保留和合并的年检事项,市局主管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改变年检工作方式的具体措施,制定或修订企业年检工作规范,并通知企业按新的年检方式开展年检工作。

  市局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改变年检方式的具体工作规范(本单位正式文件两份),于3月6日前报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2.北京市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工作小组关于落实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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