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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2-19

执行日期:2004-2-1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中心”服务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运作实际,特制定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参加部门

  在企业设立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采用并联审批的方法进行。首批参加部门为:经贸委、外经、工商、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环保、药监、交通、旅游、烟草局等。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企业在设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前,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实施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通过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书面通知或电脑中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工商抄告次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期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知企业申请人,由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各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或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登记注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营业执照的审核决定,并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工商部门视作该项目已通过前置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关承担。

  对于在期限内明确提出“不同意”决定的,审批机关需直接向企业申请人发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具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不得核准企业从事该项经营项目。如企业提出按审批机关要求进行整改,重新要求审批的,由企业向工商部门再提出后,经工商部门受理并告知相关审批机关,重新依据并联审批的流程操作。

  列入并联审批属于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机关在公示承诺期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前置审批机关应主动做好与上级审批机关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应于当日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并及时发放给企业。

  四、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正常运转,各审批机关应做到“分管领导、职能处室、经办人员、专线电话(传真)”四落实,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经办人员要实行“A、B角”制,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相互通报有关人员的办公电话、传呼机、住宅电话、手机、电子信箱等通信工具,以确保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政务公开制。凡纳入并联审批网络的审批机关,应分别对本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梳理,列明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依据,并编写《前置审批办事须知》,由市工商局在受理登记注册时交企业阅读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各部门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心”组织,一月一次,各行政审批机关参加,以解决并联审批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实施情况,奖优惩差。

  (四)并联审批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工商部门在并联审批运行中,应建立工作台帐和月报制度,做好并联审批受理数、办结率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时以书面上报“中心”。由“中心”编发并联审批情况的通报,向社会公示。对完成好的给予奖励、表扬,对于完成差的,给予批评,限时改正。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评选流动红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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