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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2-19

执行日期:2004-2-1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

  告知是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前置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示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指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设立申请,由工商部门一门式受理,在核定经营范围的同时,出具申请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并表示同意、书面承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分别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且属于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周边城市成功经验,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机关和具体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为依托进行,由工商局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门受理,各审批机关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时,受理人员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同时发放由各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时,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

  (三)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出具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并在当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通过网络抄告至审批机关窗口。

  (四)审批机关窗口在收到由工商部门抄告的告知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通过网络回复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和执照打证工作。

  (六)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上规定的日期至“中心”审批机关领取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凭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至工商窗口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各相关专业所应达到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

  2.前置审批许可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办理的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3.与审批机关联系的途径、方式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4.许可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及许可后的日常管理要求;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6.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许可证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超出行政许可的范围;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告知承诺书为一体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作为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或颁发许可证件的凭证;一份作为申请人办理事项的依据。

  五、“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监管

  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应切实加强证照发放后的监管工作,制定与“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回访检查面应达100%。对照告知承诺文书所列项目告知内容逐条检查,核查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据审批机关通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核减该企业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告知承诺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接受审批机关检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对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过错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追究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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