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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2004]65号

发布日期:2004-5-6

执行日期:2004-5-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现就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经营、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等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

  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实缴注册资本明示。

  3、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控股,实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即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3年内分期到位,其注册资本以及首次出资数额不受限制,企业只需提交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的担保证明即可登记。

  (1)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

  (2)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4)大连市市级纳税大户;

  (5)大连市连续三年年检免检企业。

  4、以高新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5、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管理股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6、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经核准登记,核发《集团登记证书》。

  7、对从事科技研究或开发的科技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的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

  8、对非公有制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资本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经营。

  9、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可在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项经营”。

  10、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11、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四、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限制

  12、凡在大连市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取消对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13、允许企业将“大连”或“大连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

  14、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也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五、放宽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限制

  15、凡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出国留学、工作、生活人员也可凭中国护照办理登记注册,取消对经营者职业状况和户籍不属大连地区需提交暂住证的限制规定。

  16、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主体资格,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项目筹建,不得经营”字样,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

  17、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开业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中,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

  18、企业申请地址、经营范围等一般事项变更,只需提交主要文件,即可登记注册。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9、对外国投资者(含港、台)出资比例低于25%的,既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也可按《公司法》申请内资公司登记。

  20、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21、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人员投资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2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企业名称的英文字号。

  2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比照本意见第9条核定。但核定用语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项经营”。

  24、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免于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免于提交资信证明;(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可免于提交董事会决议。

  2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注册资本方面的限制。(1)允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2)允许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但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经营项目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2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的核定与审批部门批准的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七、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27、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

  28、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产权清晰的,直接登记;产权不清晰的,需经审批后方可登记。

  29、对企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其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分立改制。

  30、允许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金融债权转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允许企业改制沿用原名称。对没有字号等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3年,期满后重新规范,但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字样的不得继续使用。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中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2、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所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再改制时可免予审批,由已改建的公司出具意见。

  33、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在改制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34、事业单位改制,原来未登记注册的,允许其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

  35、经审批机关同意,已改建公司的职工持股会的股份可以对外进行转让。

  八、简化登记程序

  36、名称登记实行“注册官”制,一般名称由“注册官”直接核准。

  37、企业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取消其他审核环节;对经营范围、住所等一般事项变更,实行“直接核准”制;取消工商所初审职能(偏远地区工商所除外)。

  38、除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业外,现场调查不再作为企业登记环节。

  39、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取消“一废一立”的登记程序。

  40、缩短办照时限。名称登记即时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

  九、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41、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被记入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限制其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2、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43、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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