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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2-3-13

执行日期:1962-3-13

生效日期:1900-1-1

贵州省公安厅,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你厅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的改造,并合理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

  (二)对于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期中建立了感情,并且双方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导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三)对于男女劳教人员要求原配偶离婚的,应当进行教育,尽量不要离婚,经教育无效的可由其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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