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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4]136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特制定全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一、参评企业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中除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建筑及其他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当年无亏损,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

  三、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权数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营业收入(标准值为5000万元,权数为20);

  (二)固定资产净值(标准值为1000万元,权数为10);

  (三)年平均职工人数(标准值为300人,权数为15);

  (四)利润总额(标准值为300万元,权数为10);

  (五)上交税金(标准值为200万元,权数为20);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标准值为40000元/人,权数为10);

  (七)发展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分别比上年的增长幅度(标准值分别为5%,权数分别为5)。

  具体计算方法为:

  企业得分=∑(某项指标报告期末数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权数)

  附加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3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每项加3分,既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取其高项加分。

  用权数法对各企业进行综合计算得分,加上附加分即为企业总得分,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前五十名为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

  四、评选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将五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5日前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审查、确认。

  五、考核奖励办法

  民营企业五十强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牌。

  六、考核评选的工作要求

  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会计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者,一经发现,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

  七、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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