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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郑政办[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6-10

执行日期:2004-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郑州市乡(镇)和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完善我市乡(镇)、企业考核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对乡(镇)、企业法定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与考核,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推动我市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考核内容

  (一)乡(镇)

  1.本年度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辖区出境水断面水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优于上年度;

  4.辖区内新上工业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无擅自新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五小”、“新五小”建设项目;

  5.列入国家和省、市清理取缔范围的企业取缔到位,已关闭取缔的企业无死灰复燃现象;

  6.本年度辖区秸秆焚烧率不得超过0.5%;

  7.本年度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

  (二)企业

  1.新建与技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

  2.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3.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

  4.无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三、有关要求

  1.凡不符合上述考核内容中任何一项条件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取消该乡(镇)或企业当年度的各项评先资格。

  2.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考核涉及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主要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抽查。

  3.本办法的考核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4.有关部门在组织各类乡(镇)、企业的评先表彰过程中,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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