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厦工商合[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6-9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
第一条 本市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依照《拍卖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第10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拍卖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一)根据第101号令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日前七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前报备表);
(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3)委托拍卖合同;
(4)拍卖标的清单;
(5)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7)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举行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三)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及第101号令的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公告时间不足七日或者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依照第10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备案材料的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拍卖备案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1日补齐材料。
(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
第三条 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1)公物拍卖;
(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
(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
第四条 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拍卖规则;
(二)拍品目录;
(三)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
(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
(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根据《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
(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或依法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9)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明确的标的;
(10)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查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以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的行为。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的,可依照《拍卖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的;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4)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5)竞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6)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的;
(7)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8)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七条 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当制作现场拍卖笔录,并作为拍后备案材料之一。
第八条 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备案。
(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清楚。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拍卖成交确认书加盖备案章。
(二)拍卖成交的标的,涉及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应当提交给监管部门加盖备案章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监督的,竞买人要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备案章的,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结束次日,提交拍卖笔录、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签署完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备案章。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档案的报备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当依照第101号令的要求于拍卖活动结束7日内将拍卖活动的档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企业的档案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
(三)拍卖企业的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的批文、行业审批许可证书复印件;
(3)拍卖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
(4)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政府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许可证书;
(6)对上述档案有变更的,拍卖企业应当将变更事项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拍卖活动报备档案材料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活动前的备案材料,包括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2)拍卖活动后备案材料包括拍卖规则、拍品目录、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买受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
(3)拍卖活现场监管材料。
第十条 拍卖企业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拍卖档案,拍卖企业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拍卖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保管档案的场所及各种软硬件设施,以备查找及检查。
拍卖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标的报备材料;
(2)拍卖笔录;
(3)帐簿;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局于1998年执行的厦工商同字(1998)第1号“关于加强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
(一)拍卖文物艺术品类的:
拍卖企业必须依照《拍卖法》第13条规定成立的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企业进行。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审批文件及物品清单。
(二)拍卖国有资产的:
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拍卖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拍卖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委托拍卖书及物品清单。
(四)拍卖罚没物品及公物的: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的标的,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意见书、相关法律文书及物品清单。
(五)拍卖社会、个人委托的各类标的:应当提交能证明标的权属状况的真实有效的证件及对标的瑕疵的有关说明。
(1)拍卖房产类的标的:
拍卖房产类的标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书,共有产权的必须提交所有产权共有者书面签属的同意拍卖意见书;房产的各种欠费调查情况说明。房产涉及抵押情形的,应当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处置债权债务意见的书面协议。
(2)拍卖物质类标的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有效的进货凭证或进货发票及其他的有效凭证。进口商品还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标的的详细清单。
(3)拍卖各种类型车辆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在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包括车辆购置证、车辆权属登记、变更情况登记表及所缴交的税费的凭证;进口车辆还应当提交海关的进关凭证;走私罚没处置的车辆,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处置标的意见书;拍卖报废车辆拆解权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应当提交处理报废车辆的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4)拍卖船舶的:
船舶是属于特殊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应当在告知竞买人参加该类标的拍卖必须持有船舶行使资格证书。所委托的船舶要求需进行拆卸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必须持有拆卸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5)拍卖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的:
应当提交该破产企业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对破产清算的决议,包括刊载在报纸上的破产清算公告,法院提供的有效法律文书。
(6)拍卖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该标的相关的报批手续,提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7)拍卖在建工程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相关报批手续,包括立项批文、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
(8)拍卖不良资产的:
应当由国家批准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部门委托,所需材料包括:处置不良资产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国家资产的部门对处置不良资产的意见、不良资产的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9)拍卖酒类的: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公告上载明参与竞买的买受方应当具备经营酒类的许可证。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时应提交许可证。
(10)拍卖无主货物的:
拍卖无主货物的,应当提交执法机关批准处置意见书。委托拍卖无主货物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应当提交执法机关先行处置意见书。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