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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沈阳市大常委会

文  号:沈阳市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15

生效日期:1900-1-1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乡镇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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