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于2003年12月31日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以海关总署2003年第83号公告对外发布。

  现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磋商同意,对《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2004年税则号25232900)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修改为“加工工序标准”,即:“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