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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4]41号

发布日期:2004-7-12

执行日期:2004-7-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省企业减负领导小组 2004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清理收费项目。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对部门现行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要进一步加大《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的宣传力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要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收费手续。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要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事项一律取消。实行年检公示制度,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及其程序,要在湖南治乱减负工作网站上公示。严禁只收费不审查,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对企业报表,也要进行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三)继续抓好专项治理。经委要会同税务、物价、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等部门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简化、规范各类资质审批程序。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收费。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要进行专项检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四)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向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将计划报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企业减负办对各类检查要加强协调,能合并的予以合并。

  (五)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二、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

  (一)认真检查已取消的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机动车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撤销的20个车辆通行收费站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好长沙市等城市主城区收费站点的撤并工作。要编制《湖南省机动车辆收费项目及标准和道路站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已转让收费权的道路收费项目,要认真清理整顿;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撤销;收费到期的,要停止收费。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要按照公安部、交通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审核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停止委托,责令整改。对强迫车主定点修理或调试和乱检测、乱收费的安全技术检测站,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取消委托的一律取消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面向社会、独立经营的技术服务机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经营。

  (三)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加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及城市贷款道路收费方式改革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收费站点过密、收费公路规模过大、收费站点不合规定、收费养人等问题。

  三、继续加大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

  要全面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要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纳入全省企业治乱减负的整体工作范围,逐步建立省、市两级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治乱减负联系点制度。严禁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索拿卡要行为。要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企业和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落实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规定。

  四、整章建制,推进企业治乱减负法制化进程

  要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挂牌保护制度、行风评议制度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建立并强化监测和评议体系,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缴费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企业收费监督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企业治乱减负立法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省、市、县三级执法监督队伍,加强企业减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各市州企业减负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对省企业减负办督办的有关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五、深入开展“三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明确重点,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审计检查。要充分发挥治乱减负网站作用,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减负联系点为核心的企业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企业监督机制。对已发生的“三乱”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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