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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市[2004]312号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建设局、监察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河北省监察厅《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经过我省多年来开展建筑市场治理整顿,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对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执行法定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充分认识招投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执法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五)《河北省建筑条例》

  (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八)《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3号)

  (十一)其他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2年7月1日至今依法应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情况;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规范情况。

  四、执法检查重点

  一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不按规定的方式招标、串通招标和虚假招标、违反法定招投标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检查有关招投标规定制定情况,纠正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的问题;四是解决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部门分割造成建筑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五是检查有形建筑市场是否机构分设,人员和财务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以及内部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情况;六是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包发包、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的案件。

  五、执法检查安排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把建筑工程招投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进行专项治理。

  (二)执法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1、各地要成立由建设和监察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顿方案。整顿方案于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2002年7月1日至今,当地所有建筑工程承发包和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填写《建筑工程承发包和招投标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各市建设局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和监察厅。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清理和出台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况(附目前执行的文件),于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完善相应制度,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检查的重点。

  5、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一是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套办法的制定情况;二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依法招标的工程是否都纳入了监督,是否按法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是否严格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等;三是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等问题;四是对举报投诉的案件是否认真受理和依法查处;五是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搞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问题。

  6、对进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进行排查,摸清不进场交易工程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要针对有形建筑市场“脱钩”情况和制度建设、服务和规范管理、收费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要重点对2004年在建(在施和未竣工备案)的建筑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2、要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插手工程承发包和招投标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3、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于9月下旬派出检查组,检查各地自查自纠、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等情况,并随机抽查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各地也应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或部门,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为总结规范阶段。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予以曝光;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章立制,部署明年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按照《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规范方案》进行。

  (四)各市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

  (五)各级建设、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定期通报和联合查处制度,注重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共同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六)各市要实行每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执法检查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要通过工作简报等方式,将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

  (七)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执法机构要结合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深化招投标监督方式的改革,加强事前、过程和事后监督,拓展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开发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监管的水平,要积极解决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为强化招投标监管提供有力保证。

  (八)要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坚决纠正揽权推责的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相应评议考核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九)要研究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及防止承发包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在认真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三项制度等各项工作,着力培育和完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招投标管理迈上新台阶。

  附件: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调查表(略)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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