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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发[2004]124号

发布日期:2004-7-20

执行日期:2004-7-20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有关部门:

  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是我市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监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的重要工作。按照国家试点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工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内容

  我市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市工商、地税、国税、质监部门所掌握的成都市范围各类企业的基础信息。

  (一)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交换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营业期限起、止日期。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吊)销信息:注(吊)销原因,注(吊)销日期。

  4、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交换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验证或换证年度、纳税人名称。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状态、认定、解除、注销时间。

  4、无照经营信息。

  (三)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交换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流程

  (一)对历史数据,将工商、地税、国税、质监4个部门的历史数据比对,形成数据比对对照表,一次性将数据交换给各自相关单位。同时,对比对上的数据赋予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完善后,在系统中心建立共享的企业基础数据库。

  (二)对新设立的企业,按如下流程进行数据的交换:

  1、工商部门将企业注册的基础信息提供给质监部门;

  2、质监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信息,产生组织机构代码,形成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的需要反馈企业税务登记等信息。

  (三)对变更数据的交换:当一个企业的登记变更、年检、注(吊)销等信息在工商、地税、国税、质监任何一个部门发生,立即交换给相应的其它部门。

  三、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周期

  2004年6月30日前,市本级、五城区以及高新区数据按日交换,其他区(市)县数据按周交换。相关部门要加快数据交换的基础工作,确保2004年底以前实现全部数据的按日交换。

  四、进一步做好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要求

  (一)参与企业基础信息交换的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要按照确定的交换数据内容、交换数据格式、数据交换流程和数据交换周期进行企业基础信息的交换。成都信息化应用技术发展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及交换平台和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系统建成后,试点交换部门应根据相互业务需要,增加交换的信息内容;同时要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增加参与信息交换的部门,扩大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列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确定人员,落实责任。信息交换部门要对各自的业务处理流程进行细致分析和梳理,提出后台应用方案,积极开展应用,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交换过程中流转的各种数据,由该数据源产生单位负责,数据提供单位应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若要超越试点范围和约定的交换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使用,应事先与数据源产生单位进行协商,并报市信息化工作和信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四)交换到各部门的数据,要充分用于部门内部的税源监控和市场监管,不得随意对外发布,不得将交换试点中的信息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直接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其他商业用途。

  (五)各有关部门及数据交换中心应对系统数据交换的流程、内容等进行详实记录,形成完整的日志;要做好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设备、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密钥、密码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丢失。前置终端设备作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接口,应确保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并不得在专机上安装其他无关的软件。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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