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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文  号:证监期货字[2004]47号

发布日期:2004-7-19

执行日期:2004-7-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请上述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境外期货业务经营范围,更换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外期货外汇专户。

  上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境外期货业务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审慎操作,防范境外期货业务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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