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5-10
执行日期:2003-5-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形象,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进行招标,遵守本办法。
1、按照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设项目;
2、城市广场、纪念性建筑、临街建筑;
3、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公共建筑、景点建筑;
4、高层建筑,用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襄樊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襄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的设计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及有形建筑市场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性质、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地质、水文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齐全;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及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程序包括:
(一)设计项目报建;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招标文件的发放;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答疑;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接收投标文件;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投标文件送达时间。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四)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
(五)可供参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的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照、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九)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及中标办法;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十二)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章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综合说明;
2、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主要立面效果渲染图;
3、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设计周期与设计进度安排;
6、设计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7、项目主要设计人名单及简历;
8、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招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无出图专用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的成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当从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的专家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记分的方式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其评标程序如下: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设计方案评审,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进行分析、讨论;
2、评标委员会采取评分或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方案;
3、评标委员会对中标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中标人负责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在五日内未通知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襄樊市建设局印发的《襄樊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