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3]55号
发布日期:2003-5-9
执行日期:2003-5-9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的债转股工作,对该减免的税费要给予减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及时解决债转股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新公司成立的步伐,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力度,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已成立的债转股新公司要加大改制力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各股权方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协议和方案,全面清理检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不符合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四、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借款要求,只要符合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