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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在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严肃纪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3]56号

发布日期:2003-5-16

执行日期:2003-5-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人事局、编办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在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严肃纪律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严肃纪律的若干意见

(市体改办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国资办 市人事局 市编办 2003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发[2002]296号)精神,规范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稳步、健康、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自即日起至产权制度改革结束前,一律冻结机构编制,除经批准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暂停吸收其他人员。改制单位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改制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部门、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和内部财务、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组,认真做好改制基准日的资产清查工作,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切实摸清家底,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三、改制单位要采取积极的资产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资产管理,核实债权债务。有关资金、物资、房地产、交通工具等资产的具体处置应报授权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擅自以各种形式抽逃资产或隐匿财产,严禁为其他单位提供新的经济担保。

  四、改制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伪造或虚列债权债务、造假账或设置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分、挪借公款、公物,严禁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或实物。

  五、改制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对中介机构执业有异议的,可在中介机构征求意见时向有关人员陈述,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供可靠证据。严禁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资产(含私设的“小金库”和账外资产)、虚列成本或虚增负债、人为压低净资产价值等行为。

  六、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规范,搞好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审计、资产评估人员要恪守执业道德,坚持原则,严守职业纪律。对不良资产(如坏账、呆账及潜亏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质量。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七、市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负责对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审计及资产评估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建立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除进行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外,将根据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和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

  八、各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统一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改制工作。改制单位的审计、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的渠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改制单位的产权交易必须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不得暗箱操作。对在审计、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九、各改制单位要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抓好当前工作的关系,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宁政发[2002]296号文件精神上来,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改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改制转企工作全面负责。

  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借机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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