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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办函[2003]93号

发布日期:2003-6-6

执行日期:2003-6-6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有关事项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第70号)收悉。现就所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目前我会正在进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在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之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仅限于地域名称,分支机构的形式暂不变更。

  二、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各保监办申请开业时,应提交总公司授权书,保监办对其批文中明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向保监办报告,并提交总公司新的授权书。

  (三)保监办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加强监管。

  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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