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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3]77号

发布日期:2003-6-6

执行日期:2003-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了正确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算规定》实施前签发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下统称为新型产品)保单,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仍按原保险合同内容执行。

  二、《精算规定》关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会计年度的责任准备金评估。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寿险公司报批的新的新型产品,应当符合《精算规定》。

  各寿险公司正在销售的新型产品,不符合《精算规定》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销售。

  四、《精算规定》关于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规定,适用于2003年度的经营结果,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五、《精算规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精算规定》关于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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