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3法研字第106号
发布日期:1963-8-15
执行日期:1963-8-15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33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经劳改、劳教部门代讯后,被告同意离婚,亦无其他争执的案件,可否采用调解形式问题,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
此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3法研字第106号
发布日期:1963-8-15
执行日期:1963-8-15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33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经劳改、劳教部门代讯后,被告同意离婚,亦无其他争执的案件,可否采用调解形式问题,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