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文 号:余府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8-3
执行日期:2003-8-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大胆实践,积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使国有流通企业成为多元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㈠改革的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使市属国有流通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市场化。
㈡改革的总体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2、坚持积极改革与确保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置确保到位。
3、坚持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因企制宜地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改制形式。
4、坚持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改制一个,成功一个,积极稳步推进。
5、坚持国家、集体、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
三、改制形式
㈠产权出售。通过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产权,让国有资本退出,企业实现产权投资主体多元化。
㈡股份制改造。通过职工或法人、自然人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企业改制为职工参股和法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
㈢依法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丧失继续生存能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㈣兼并重组。企业产权出让给外商企业或优势企业,职工和企业相应的债权、债务等由兼并企业接收。
㈤其它改制形式。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因企创新其它改制形式。
四、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按规定已置换身份的土地工、离退休人员。
职工安置时,企业应缴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付职工安置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年龄和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参照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流通企业的实际,职工主要采取以下安置途径。
㈠离岗退养
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其生活费采取两种办法发放:一是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率,为其一次性缴足10年养老保险费,并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前和正常退休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生活费按规定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但不能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能计算退养期间的工龄。二是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其生活费由流通系统各主管部门新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发放一个企业只采取一种方式。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主管部门或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离岗退养提前进入社会保障规定不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㈡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对男1956年6月30日、女1961年6月30日前出生,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至退休时止,并签订“协保”协议,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凡签订“协保”协议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按16%、5.5%、1%的比例,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障机构。其中由企业承担的1/3部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后的规费收入中提足。
“协保”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协保”人员再就业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㈢一次性经济补偿
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符合退养条件和已签订“协保”协议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由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对于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资产短期内变现困难的企业,经本人同意,可以采取资产量化的方式。
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纳入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职工须自行到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
㈣特殊群体的安置
1、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原有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由企业在改制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由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改制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须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按已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相同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比例计算医疗保险费,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起一直计算到75周岁,并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养人员缴费分两部分计算,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的比例计算自退休年龄到75周岁的医疗保险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离休干部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缴足改制时实有人员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2、患病或因工伤残(含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安置。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工伤退休、病退手续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至10年的,在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在缴纳了20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其生活费可纳入社会保障机构支付。
对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和经工伤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照顾进入“协保”。
3、土地工必须转换成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方可按上述途径进行安置。已转换身份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土地工,须从1987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按2003年7月3日市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企业征用工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4、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的规费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由流通系统各主管部门新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并代发。经本人自愿,其生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并办理终止抚恤待遇供养关系手续。
五、企业改制成本的筹措
根据我市流通企业的实际,企业改制成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㈠企业资产出售收入;
㈡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补偿企业的部分;
㈢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收益,在适当提取维修金后返还的收入;
㈣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的收入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
㈤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的破产财产收益;
㈥企业其它资产收入。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顺利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工作,参照赣府发[2002]19号文件精神,设立市属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掌握,分各主管系统调剂,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主要有:
㈠市财政专项拨款;
㈡企业资产出售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的规费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
㈢市财政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
六、有关配套政策
㈠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42号文件精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和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商业用房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以下同),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维修金后的收益等,应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补交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金和发放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
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经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用资产量化安置职工的,须履行过户的相关法律手续。
㈢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要加大对债权的清收力度,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同时及时征求银行等主债权人的意见,妥善处理好相关债务。安置职工时,职工必须结清拖欠企业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则不予安置。
㈣对于职工个人自愿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资产量化抵作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实际,可以给予不高于职工经济补偿金20%的资产量化优惠,同时可以给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企业净资产送适当的“期权”优惠,补偿金及其优惠作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相应的协议。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必须为其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㈤为积极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对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对因企业改制涉及的水、电、气的改造,只能收取材料费;对改制后的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㈥组建流通系统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和管理企业改制后的剩余国有资产,承接相关债权债务,管理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后的离退休人员、离岗退养职工和特殊群体等的管理和其它事务性工作。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在完成改制任务后的原国有流通企业职工中择优选聘。
七、改制工作的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重点是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㈡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在精心调查摸底和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㈢资产评估、转让变现阶段。主要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出售,办理有关手续,企业资产变现收益存入各系统企业改制专用帐户。
㈣支付费用,履行手续阶段。企业清缴拖欠的社保金、医保金和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按照离岗退养、“协保”、实行股份合作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职工的补偿金,并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改制企业重新登记。
㈤检查验收阶段。由市属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订验收标准,对验收不合格的改制企业,限期整改。
八、组织领导
市属国有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市属国有流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局、市物资总公司、市供销社、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处理国有流通企业改制的日常工作。为顺利推进国有流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通系统各主管部门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