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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办函[2003]136号

发布日期:2003-8-26

执行日期:2003-8-26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保监办:

  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所有机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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