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农业厅
文 号:黔农发[2003]96号
发布日期:2003-8-12
执行日期:2003-8-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资本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局:
为指导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现将《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
2003年8月12日
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繁荣社区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__发起,召开创立大会,成立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__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劳动者基于同类商品生产经营共同利益,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按照合作社的原则自愿组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是以从事__生产经营的农户或集体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本组织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本组织根据成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二)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三)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四)兴办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实体;
(五)向成员提供经济、政策和技术信息;
(六)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七)其他服务。
第五条 本组织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以其入股资产为限对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组织自__年__月__日成立,办公地点:贵州省__市(地、州)县(区、市)__乡(镇)。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分为个人和集体。
凡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相同或相关的农民和集体,承认本组织章程,经申请,理事会批准,报本组织备案,均可成为本组织成员。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章程和细则。
(二)优先享有本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八)享有参加本组织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九)有权提出退出本组织的申请;
(十)本组织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组织利益,保护本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组织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组织生产;
(五)承诺不从事同本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严格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各种合同;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成员应依法纳税
(九)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成员退出时,本组织应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其股金。本组织经营亏损时,按成员应承担部分从股金中扣除;本组织有盈余时,按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成员退社,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理事会可视情节予以除名:
(一)违反章程,无故不履行义务,给本组织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超过两个经营年度不与本组织发生业务往来的。
对成员除名,应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将除名情况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益机构,成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长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生效。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三)决定本组织重大项目投资;
(四)审查批准本组织财务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及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报酬;
(七)决定本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__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__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按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亏损处理方案;
(四)管理经营本组织资产和财务;
(五)决定本组织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本组织具体管理制度;
(六)按章程接受新成员和办理成员退会除名手续;
(七)任命、聘任本组织的管理人员;
(八)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
(九)依法拒绝一切不合法的负担;
(十)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理事__人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__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组织章程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对理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时遵守有关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本组织财务收支情况;
(四)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侵害本组织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必要时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
过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成员的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罢免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
第四章 资本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
(二)本组织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接受的捐赠款;
(四)政府扶持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__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二十五条 成员可以以货币入股,也可以以实物、产权、非专利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__元,每股金额为__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__股。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组织资产。
第二十八条 新成员对于加入合作组织前的债权债务,与原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一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成员的股金,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继承人或受让人是非成员的,愿意加入本合作组织的,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办理手续;不愿意加入的,按退股处理。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组织是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季度向成员张榜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会计年度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止,其年度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依法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费的滞纳金和罚金;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扩大生产经营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公益金用于本组织成员的集体福利。
(四)分配红利。
第三十二条 分配方案及分配的比例在年度决算前由理事会提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因合并或分工而发生名称、地址、办公形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化,必须向批准建立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由于章程规定的活动期满、破产、合并或分立等原因,决定终止时,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组织的资产、资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清算小组成员由本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和会员代表参加,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组织财产。在清算过程中,本组织理事、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方面情况和报表,以便清算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返还会员股金和应得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