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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文  号:产字[2003]61号

发布日期:2003-8-12

执行日期:2003-8-12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必须根据具体业务要求,严格审查拟聘请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并与中介机构订立详细的业务合同。

  第三条 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应当按其要求及合同约定,适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在有关审计、评估项目完成后,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需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将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第六条 聘请中介机构是有关经济行为主体的正常管理权限,由其根据管理需要自主选择;上级单位、总公司等不得为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指定中介机构,或干涉有关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得违背产权关系,干涉企业经营管理权。

  第七条 为保证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信息客观、公正,各单位聘请的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4-6年应予以更换。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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