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综[2003]64号
发布日期:2003-9-5
执行日期:2003-9-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2]62号)精神,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重点是将市区内在市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有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与各部门的网络互连,进行信息交换、汇总和比对,实现企业基础信息在以上各部门的共享。
通过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可以为建立全市企业法人数据库,推进企业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堵塞对企业监管的漏洞,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市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和协调,积极完善现有的局域网和业务系统,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平台,使网络互连互通;要明确各部门交换的信息内容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交换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企业基础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开展企业联合征信、网上企业年检、企业纳税、银行与税务系统连网、城市“一卡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系统建设,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信息化的步伐。各地区要加快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企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努力为全市电子政务网络互连互通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先在市区内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12县(市)。市信息产业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