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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马政秘[2003]28号

发布日期:2003-9-5

执行日期:2003-9-5

生效日期:1900-1-1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国资办、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局、总工会《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
市国资办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地产局 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支持改制企业加快发展,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马发[2000]3号)和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有关费用提留的意见》(马政秘[2003]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提留资产是指企业改制方案已经市(区)政府批复同意,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提留的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解除劳动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养老、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补贴等。该资产终极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改制后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新企业对上述资产安全性负责。

  二、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改制企业在市、区工会指导下,成立提留资产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职工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监督委员会监督本企业按改制方案提留用途定向使用提留资产。

  2、改制企业对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等有关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经职代会讨论同意,由改制企业与监督委员会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应当缴纳、缴存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等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和缴存,一次性缴纳和缴存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分期缴纳、缴存协议。

  协议期限由上述三方商定,但最长不应超过10年。

  3、协议签订后,新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定期支付、缴纳和缴存各项费用,同时将支付、缴纳和缴存费用情况向监督委员会书面报告;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监督工作,新企业必须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各项财务报表,以保证委员会顺利履行监督职责。

  4、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履行。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建立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总工会、国资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房改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研究解决提留资产监管情况和问题,督促改制企业履行协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精神。

  四、已改制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补充做好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的监管工作并及时签订有关协议。

  五、当涂县、各区可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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