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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提车保险条款》等5个条款及费率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复[2003]165号

发布日期:2003-9-15

执行日期:2003-9-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报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提车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等4个附加险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发〔2003〕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辆提车保险条款》、《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车辆出境保险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附加意外事故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及配套费率。编号如下:

  1.机动车辆提车保险条款:A0106Z11000C030915-1000

  2.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A0106Z00F12L030915-1000

  3.机动车辆保险附加车辆出境保险条款:

  A0106Z00F13C030915-1000

  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A0106Z00T03P030915-1000

  5.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意外事故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A0106Z00F14L030915-1000

  二、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三、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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