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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

文  号:中证协发[2003]180号

发布日期:2003-9-15

执行日期:2003-9-22

各主办券商: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确权业务,提高确权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新的要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主办券商确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券商签署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必须签署《主办券商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任何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一经签署《公约》,即成为一家主办券商股份确权的代办券商,可办理任一家主办券商主办的股份确权业务。

  二、股份确权数据的传送

  代办券商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确权子系统传送股份确权数据。代办券商按照约定的格式,将确权数据上传至“平台”确权子系统。主办券商从确权子系统读取确权数据,并将确认和不确认数据返回确权子系统,由代办券商读取确认。由主办券商汇总确权数据,并协助股份转让公司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份开始转让后,主办券商和代办券商应继续为尚未确权的投资者提供确权服务。

  三、股份确权业务操作程序

  1、《股东名册》的确认

  在股份进行确权前,主办券商应确认股份转让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的完整性。《股东名册》应至少包括证券代码、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原交易场所证券帐户号码、股数、股东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内容。

  2、代办券商办理确权

  (1)投资者确权申请日(以下简称“S日”),代办券商营业部按照“主办券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需审核的资料”(附件三)受理投资者申请,审核《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附件四)及相关资料,录入数据。经办人在《申请表》及重要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名,盖业务章,并在重要证件的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留存相关资料,确权受理单客户联连同其他证件退还投资者。

  (2)S日下午3:30前,代办券商总部汇总营业部传送的确权委托数据,生成“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委托数据库”(附件五),通过信息披露平台确权子系统上传。如果代办券商当天没有受理确权申请,需要发送一个内容为空的登记委托数据库。确权子系统对各券商的操作作存证处理,永久保留。

  (3)S日下午4点前,主办券商从确权子系统拆离代办券商登记委托数据库。

  (4)S+1日上午9:30点前,主办券商总部对代办券商的登记委托数据库进行处理,并形成相应的“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回报数据库”(附件六)发送至确权子系统。

  (5)S+1日上午11:30前,代办券商总部将主办券商总部发送的登记回报库数据从确权子系统拆离后发送营业部。

  (6)S+1日下午4:00前,代办券商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份确权申请予以确认登记。

  (7)S+2日,投资者到代办券商营业部领取股份确权回执(附件九)。

  3、主办券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规定的接口格式(附件十),准备好确权数据,协助股份转让公司报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在办理登记托管过程中,如果发现错误,由主办券商将错误信息通过“平台”反馈给相关代办券商。

  四、其它

  1、确权费用

  按现有标准收取,即:

  (1)股份不需过户

  A类股份,个人:10元/每笔;机构:30元/每笔。

  B类股份,按上述标准收取人民币,或根据确权开始第一天国家外管局当天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美元收取。

  确权费用由确权受理券商收取,其中50%交主办券商,每月初5号前主办券商和代办券商核对后定期结算。

  (2) 股份需过户

  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还须向过户双方各收取:

  A类股份,转让股数×转让价格×0.3%(手续费)+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印花税率。 B类股份,转让股数×转让价格×0.4%(手续费)+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印花税率。

  没有转让价格的按面值计。手续费由确权受理券商收取。

  2、确权凭证资料的保管

  确权凭证资料由确权受理券商归档保管。个人和机构确权凭证资料按确权日期顺序分开装订;个人每本100户、机构每本50户装订成册,封面注明股份转让公司名称、代码、券商营业部名称及起止时间,永久保管。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附件一:主办券商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略)

  附件二:代办股份转让确权数据交换系统服务协议;(略)

  附件三:主办券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需审核的资料;(略)

  附件四:《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略)

  附件五: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委托数据库DJWTK.DBF的结构;(略)

  附件六: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回报数据库DJHBK.DBF的结构;(略)

  附件七:“W_GFXZ ”、“H_GFXZ”股份性质定义表;(略)

  附件八:“H_ZBQS” 主办券商代码、“H_DBQS” 代办券商代码;(略)

  附件九: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回执;(略)

  附件十: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代理确权数据库标准。(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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