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答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质检锅函[2003]68号

发布日期:2003-10-21

执行日期:2003-10-21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2003年9月18日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请示([2003]豫质监便锅字第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资格条件。

  二、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凡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执照的,均可以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此复。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