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10-17

执行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济南市发展民营经济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奖励办法。

  一、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及各类民营(非公有制)企业。

  二、评比办法

  (一)凡县(市)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实交税金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方可参加评比。按县(市)区实交税金、增加值分别占60%、40%的比例加权计算,以增幅达到30%为基数,达到的各计100分,增幅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分别增加或减少10分;按所得总分,排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全市民营企业以实交税金总量为序排出“纳税100强民营企业”。

  (三)从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全市民营企业中,以实交税金为序,排出前10名,命名“民营十佳企业”。

  三、考核办法

  年度考核评比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颁发“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纳税100强民营企业”和“民营十佳企业”由市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民营十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