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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03]118号

发布日期:2003-10-8

执行日期:2003-10-8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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