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党办[2003]47号
发布日期:2003-11-4
执行日期:2003-1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用
第四条 经理任职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经理的任用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0周岁,如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需经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经理。
第八条 经理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第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建议,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向职代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三)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注重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
(一)未经董事会批准,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的同类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外借;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或安排其亲属(含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在本公司经营班子内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和基建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均应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经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组织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的权限,确定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的意见;经理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重要财务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经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事项。
担保前对被担保方进行充分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期间责成财务部门随时了解贷款人使用贷款和财务经营状况;贷款到期,应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全部文件存档备查。
(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经理或经理委托副经理组织制定工程招投标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经理的主要经济指标:
总资产、净资产、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实现利润总额、上交利税、实现利润增长率;销售总额。
对经理的考核以利润增长率为主。
第十八条 对经理的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考核方案包括奖惩两个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责任制目标,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在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有造假账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追索;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虚报、伪造经营业绩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