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函[2003]95号
发布日期:2003-7-28
执行日期:2003-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互联审批的原则
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简称互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
互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二、互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均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我省各级依法行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
三、互联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设有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申请人统一到设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申请;没有设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主体资格需要经过许可审批的,如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国有非公司企业、三资企业等(具体范围见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时应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审批须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待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在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告知申请人,要求其依法申办相关审批手续。
1.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互联审批申请书》、《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并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要求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提交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在24小时内将《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门及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未设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抄告行政监察部门。有关许可审批事项不在同级部门办理的,收到抄告的部门应及时转送有审批权的该级部门办理。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的《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等快捷方式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予以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予以核发营业执照;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项目不予核准的,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驳回申请。对于上述任何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必须在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营业执照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5个工作日内,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不能决定或未予答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其经营范围涉及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必须取得许可审批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以及项目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只有该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2)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应申请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的第6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该经营项目后注明“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同时抄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企业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即可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也可在当年度年检时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在当年度年检时,企业未能出示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经营项目中注销该项目。
2.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的,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注明该经营项目,并应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企业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监督
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对企业设立或变更注册登记时的本部门涉及的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前置审批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编写《前置审批申请须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
各级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进行行政监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建立了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互联审批纳入中心日常运行的管理考核当中,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互联审批工作。
五、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省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召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协调,省工商局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互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互联审批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省政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8日
附件: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
一、主体性前置审批项目
(一)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非公司企业
(四)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六)保险机构
(七)期货机构
(八)典当行
(九)三资企业
(十)对外贸易
(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十三)开办市场
二、经营性前置审批项目
(一)种子生产经营
(二)生猪屠宰
(三)种畜禽及其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四)兽药生产经营
(五)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
(六)化肥、农药、农膜进口
(七)矿山企业设立、矿产资源开采
(八)煤炭生产经营
(九)电力生产经营
(十)盐资源开发、食盐生产经营
(十一)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十二)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十三)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十五)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通用航空)设立
(十六)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
(十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含装卸企业及其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十八)水路运输及其营业性运输服务
(十九)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二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二十一)枪支(公务、民用、射击、猎枪等)制造、配售管理
(二十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
(二十三)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
(二十四)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二十五)化妆品生产
(二十六)药品生产经营
(二十七)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
(二十八)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二十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三十)放射行业(包括场所及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
(三十一)食品生产经营
(三十二)农药生产
(三十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三十四)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评估机构
(三十五)保险从业代理、咨询
(三十六)金银制品的生产加工收购销售
(三十七)邮政电信及代办邮电业务
(三十八)新建互联网络
(三十九)设置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十)网吧
(四十一)危险废物收集存贮处置
(四十二)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四十三)拆船业
(四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四十五)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出售收购
(四十六)野生动物繁殖驯养收购
(四十七)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
(四十八)废旧金属收购经营
(四十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五十)电影发行放映制片单位
(五十一)地图出版
(五十二)印刷业
(五十三)出版单位以及出版物印刷、复制、总发行、批发、零售
(五十四)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五十五)字画文物经营
(五十六)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五十七)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团体、经纪机构
(五十八)旅行社
(五十九)旅馆业
(六十)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销售
(六十一)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六十二)资产评估机构
(六十三)专利代理机构
(六十四)拍卖业
(六十五)烟草生产批发零售
(六十六)粮食收购批发
(六十七)小轿车生产销售,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的生产装配加工
(六十八)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六十九)测绘业
(七十)计量器具生产维修
(七十一)有色金属冶炼经营
(七十二)广告经营
(七十三)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七十四)生产经营及批量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七十五)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生产经营
(七十六)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仓储
(七十七)废旧汽车回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