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筹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通政办发[2002]141号

发布日期:2002-8-8

执行日期:2002-8-8

生效日期:1900-1-1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财政局、体改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筹集使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筹集使用的意见

(市经贸委 财政局 体改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七月)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强攻改革”的战略,加快企业深化改革步伐,现就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的筹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成本的筹集

  (一)改制企业的资产是改革成本的主要来源。企业必须通过市场化运作,尽可能地加快资产变现速度,提高变现能力。国有(集体)资产变现原则上都应采取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划拨土地资产转让变现收入是改革成本的重要来源。凡符合转让变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收购,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09号)执行。

  (三)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改革责任单位,必须统筹考虑所投资或所属企业的改革成本。不仅要组织好改制企业的资产和土地的变现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的总体要求,加大目前生产经营比较正常尤其是优质资产的退出力度,为企业改革筹集更多的成本。同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主管部门要将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可以动用的资金,尽可能地用作企业改革成本,多为企业与政府分忧解难。

  (四)企业改革成本应尽可能在系统内自求平衡,在充分挖掘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潜力的前提下,对一些资产变现滞后于改制进度的企业和少数改革成本自求平衡暂时确有困难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由市财政垫支。

  二、改革成本的使用原则

  (一)努力降低改革成本。企业改革成本必须按照从紧、必需的要求节约使用。在确保职工补偿性费用的前提下,能降则降、能压则压、能挂则挂。

  (二)对企业改革成本实行预算和审计检查管理。各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必须事先编制企业改革成本筹集与使用预算表,由市财政局会同经贸委、体改办初审,市属企业改革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企业改制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监察局组织审计检查,对超越范围提高标准使用改革成本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改革成本的使用

  (一)职工安置补偿费用

  实行国有(集体)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市政府关于公有资本(股权)退出的市属企业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0]119号)执行,实行破产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经济补偿金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及有关费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0]107号)执行。凡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企业,安置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水平一般按同期市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职工债务

  1.欠发工资和基本生活费

  (1)资产变现收入充足的企业,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工资标准的,拖欠上岗职工工资额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额=(职工正常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拖欠月数;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工资标准的,拖欠上岗职工工资额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与综合补贴之和计算:拖欠工资额=(职工正常工作时本人月基本工资标准+综合补贴-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拖欠月数。如企业职工工资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上述职工正常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均作相应下浮计算。

  (2)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企业,拖欠上岗职工工资额按当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额=(职工正常工作时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拖欠月数;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下岗当年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拖欠基本生活费=(下岗当年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下岗期间实得生活费)×拖欠月数。

  2.职工医疗费用

  清欠职工医疗费用,必须按单位有关医疗费报支规定列出明细清单,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3.职工集资款

  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借款数如实清欠。职工集资款转为职工股金的,按照股金的办法处理。

  4.其他费用,要从严审核、从紧掌握。

  上述职工债务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清偿。对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清欠的,经市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政府予以补助。

  (三)职工股金

  职工股金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

  (四)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费用

  1.所有改制企业都必须交纳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失业保险。

  2.凡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在清偿以前年度欠交医疗统筹费用的基础上,企业不再为退休人员交纳医疗统筹费用;以前年度欠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费,除补缴计入个人帐户的11%部分外,其余统筹费用,依据法院裁定书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凡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以及2002年首批推进改革的16家企业,在改制时歇业、实行人资分离,且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其以前年度欠交的计入个人帐户11%部分以外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和退休人员交费不足10年的医疗统筹费用,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暂时挂帐,由市财政在以后年度逐步归还,其中医疗统筹费用分10年归还。

  上述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医疗统筹费用按每人每月92元的标准,扣除实际已交费时间后补足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每年递增10%,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缴纳。凡由市财政直接借支改革成本的企业,上述需缴纳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暂时挂帐,由市财政在以后年度逐年归还。

  3.其他企业都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费用。

  (五)破产费用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破产政策,尽量降低破产费用。要尽可能压缩留守人员,降低诉讼费用,抓紧破产终结。有关中介机构的选定要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清算组采取招投标办法确定。

2002年8月8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