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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国企改革中档案处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2]108号

发布日期:2002-8-7

执行日期:2002-8-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国企改革中档案处置问题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做好国企改革中档案处置问题的意见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在改革中就企业的档案如何处置出现了新问题,为解决好这些档案的合理归宿,使其完整安全不受损失,便于发挥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和泸委发〔20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原始真实记录和凭证,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对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都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改革过程中,正确做好企业各类档案的处置工作十分重要,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企业全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处置的原则是:①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②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③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④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档案的合理处置、妥善管理是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列入到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去,并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及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同时要成立专门组织,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企业要按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搞好各类档案(包括企业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好全部档案,清点库存,编制目录、归档移交,并附组织沿革、档案全宗介绍等资料,认真做好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禁止随意销毁任何档案,处置结束前其库房、设备、装具、办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运输、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现企业经费、破产企业破产费中支付,移交档案馆的档案资料要支付一次性消毒杀虫费。

  六、在企业改革的档案处置工作中,有违反《档案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企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擅自处理档案的;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文件材料等,应归档的材料也不得拒绝交出。

  各企业必须确保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依法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宿与流向,保障档案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加强企业档案业务建设,提高企业档案信息综合管理水平和开发利用能力,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企业进步,为建设泸州作出贡献。

  在企业改革中档案处置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指导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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