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02-8-27
执行日期:2002-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计委:
现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使之更好地服务于评标工作,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名册库主要为本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相近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和在该类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
由上述人员名单组成的名册库称为江苏省轨道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库。市、县不设立分库。
评标专家通过推荐或自荐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取。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评标专家名册库成员资格,建立评标专家档案;
(二)组织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指导、监督评标专家名册库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评议、考核。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招标中心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该评标专家名册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名册库成员进行资格初审;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数据库存储管理系统,维护系统日常运行;
(三)协助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第七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技术领域,本评标专家名册库分为四类。
(一)土建类
1.勘察
2.设计
3.施工
4.监理
(二)物资、建筑材料类
(三)机电设备类
1.信号系统
2.通信系统
3.供电系统
4.环境监控系统
5.防灾报警系统
6.自动售检票系统
7.通风空调系统
8.给排水系统
9.电扶梯系统
10.车辆系统
11.车辆段设备
12.其他
(四)经济类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本评标专家名册库专业设置的需要,委托省招标中心对拟聘评标专家进行初审。由拟聘评标专家填写《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经核实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取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成为本评标专家名册库成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定标全过程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专家名册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再由专人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采取直接确定方式的,招标人在确定评标专家名单后,由专人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并将评标专家名单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招标人应对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在评标工作结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同一项目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三)所抽取的评标专家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回避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作为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同时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定期进行评议,评议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不负责任、评分显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库,并视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一)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显失公正,情节严重的;
(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名册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同时,根据实践需要,持续地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