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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企业试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泸市府发[2002]110号

发布日期:2002-9-23

执行日期:2002-9-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2002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企业试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的条件,受过专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受聘于用人单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可申报安全主任资格。用人单位可优先在现有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中选送符合条件者报考。经考试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泸州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

  二、我市首先在矿山、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试行安全注册主任制度。以上单位都应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三、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协助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规定使用;

  (五)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订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做到及时报告。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六)督促企业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为强化我市基层、基础安全管理、保一方平安的大事来抓,并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要把企业是否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正常工作,纳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注册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聘用单位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五、注册安全主任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取消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市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负责,市安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纳入试行范围的单位,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聘任安全主任的工作。各部门、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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