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2]93号
发布日期:2002-9-20
执行日期:2002-9-20
生效日期:2006-1-1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来,部分保险公司在筹建新分支机构时,涉及到原备案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报备需扩展开办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
二、申报单位收到受理过的备案表,并向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保监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扩展区域使用该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