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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降低债券交易费率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10-9

执行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计委备案认可,本所决定对债券(包括国债现货、国债回购、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费率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新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债券品种

  现行费率

  调整后费率

  佣 金

  经手费

  佣 金

  经手费

  国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企业债现货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

  0.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

  0.05‰

  国债回购

  3天

  按成交金额的0.15‰

  对应佣金的5%

  按成交金额的0.075‰

  对应佣金的5%

  7天

  按成交金额的0.25‰

  按成交金额的0.125‰

  14天

  按成交金额的0.5‰

  按成交金额的0.25‰

  28天

  按成交金额的1‰

  按成交金额的0.5‰

  91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182天

  按成交金额的1.5‰

  按成交金额的0.7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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