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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办复(2002)192号

发布日期:2002-11-14

执行日期:2002-11-14

生效日期:1900-1-1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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