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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浙经贸技术[2002]1222号

发布日期:2002-11-6

执行日期:2002-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省经贸委制定了《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根本目的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技术中心是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机构。技术中心包括:大中型企业为主的企业技术中心;围绕发展行业或区域特色经济,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开放式的技术中心;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技术中心要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收集和调研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行业、区域和企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对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承担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技术中心要在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及发展行业和区域特色经济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工作,特别要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大力推行产学研结合机制,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技术中心要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联合攻关,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为本行业、本区域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

  4、技术中心要加强与国外同行企业、研究单位、中介组织以及大学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寻求广泛的技术合作。要善于分析市场需求,有选择地运用国外技术创新成果和人才,提高行业、区域和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起点,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行业、区域和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5、技术中心要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对行业、区域和企业内其它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和评价服务,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6、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项目选择和立项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确定,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的有效性,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三、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

  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创新意识强,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健全,技术中心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能为本行业、本区域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

  3、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

  4、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有一支业务素质较强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3以上。

  5、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

  6、有产学研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2、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填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由所在市[扩权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或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经评审认定后,颁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初次考核不合格,经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今后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2、对通过考核各项考核指标较好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专项资金适当补助,考核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列入为省级示范企业技术中心。

  3、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每年有重点地选择有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

  4、企业技术中心中试设备可快速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其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一50%。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对该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原1998年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浙计经科[1998]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

  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

  四、《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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