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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2-27

执行日期:2003-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适应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两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放宽对产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条件要求,允许“中国准精算师”作为产险公司报备两险产品的精算责任人,任期两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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