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2-27
执行日期:2003-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适应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两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放宽对产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条件要求,允许“中国准精算师”作为产险公司报备两险产品的精算责任人,任期两年。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2-27
执行日期:2003-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适应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两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放宽对产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条件要求,允许“中国准精算师”作为产险公司报备两险产品的精算责任人,任期两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