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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文  号:深社保发[2002]66号

发布日期:2002-7-30

执行日期:2002-8-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妥善处理宝安、龙岗两区社会保险缴费的执法依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宝安、龙岗两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1998年9月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执行。

  二、宝安、龙岗两区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5月2日深府〔1996〕122号)执行。

  三、撤销《关于确定宝安、龙岗两区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深社保发〔2001〕6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深社保发〔2001〕8号)以及《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养老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32号)。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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